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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避制度

发布时间: [2017-9-19-9:32:58]    浏览量:5860次
  回避制度
  第一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其近亲属与委托人、委托人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,可能影响其独立、客观、公证的进行鉴定的,应当回避。
  笫二条 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,本机构接到申请三日以内,由机构负责人决定,机构负责人担任鉴定人的回避,应在收到申请三日以内提交机构办公会议研究决定。
  笫三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,由本机构负责人决定。
  笫四条 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参与该次鉴定工作,但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