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保密制度

发布时间: [2017-9-19-9:28:11]    浏览量:6026次
  第一条 本制度依据国家有关保密条例制定,适用于全体员工。
  第二条 认真贯彻执行《保守国家秘密法》等有关保密工作法律法规,经常开展保密宣传教育,进行督促检查,提高全员保密观念。
  第三条 保密范围
  (一) 本机构工作涉及的和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、商业秘密、个人隐私;
  (二) 本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报告书及委托人、当事人的相关资料;
  (三) 司法鉴定人研究鉴定的意见记录;
  (四) 本司法鉴定机构长期积累的案例、汇编及业务统计数据;
  (五) 本机构重大决策不对外公布的事项;
  (六) 其他应当保密的事项。
  第四条 属于本机构保密范围的文件、资料、司法鉴定文书和报告等档案资料的制作、收发、传递、使用、复制、摘抄、保存和销毁等均由专人进行,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。未经机构负责人批准,非指定人员不得进行上述事项。因公外出须携带保密资料者,要报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。
  第五条 对涉密的电脑等办公自动化设备,要采取技术防范措施,采用电脑技术存取、处理、传递的本机构秘密,由电脑操作人员负责保密。
  第六条 不准在公共场所谈论保密范围内的秘密事项,不准通过其他方式泄露秘密。
  第七条 不准随意放置、携带或丢弃涉密文件、资料和司法鉴定案卷材料,应放在专门的资料柜中。
  第八条 定期检查机构保密工作,严防将秘密文件、资料和文件底稿随同废纸遗弃,及时查处泄密事件并立即采取补救措施。
  第九条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,给予警告并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:
  (一) 泄露秘密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;
  (二) 已泄露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
  第十条 出现下列情形之一,予以辞退,赔偿经济损失的:
  (一) 故意或过失泄露本机构秘密,造成后果或重大经济损失的;
  (二) 违反本保密制度规定,为他人窃取、刺探、收买或违章提供本鉴定机构秘密的;
  (三) 利用职权强制他人违反保密规定的。
  第十一条 对泄露情节严重,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。